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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債 務 人 李育庭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 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 號 裁定自民國105年8月1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 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4月18日以士院彩 民司節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 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人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 分別送達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祥交通有限公司,而債權人臺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祥交通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 視為同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 示同意,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 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另依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 。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8,12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 │ (一)欄位所示。 │ │2.每年3 月獎金部分,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計清償6 期,│ │ 每期在每年3 月給付,每期清償58,8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 │ 二)欄位所示。 │ │3.每年9 月獎金部分,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計清償6 期,│ │ 每期在每年9 月給付,每期清償58,8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 │ 二)欄位所示。 │ │4.債務總金額:2,828,803元。 │ │5.清償總金額:2,730,240元。 │ │6.總清償比例:96.52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 │ │ │ │金額(一)│金額(二)│金額(三)│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385,879 │ 13,776 │ 28,807 │ 28,8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307,924 │ 13,002 │ 27,187 │ 27,187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135,000 │ 1,342 │ 2,806 │ 2,806 │ ├──┼────────┼──────┼─────┼─────┼─────┤ │ │ 合 計 │ 2,828,803 │ 28,120 │ 58,800 │ 58,8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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