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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陳李雲英 債 務 人 沂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雲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沂承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 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32 年1 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102 年1 月25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於102 年1 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500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動用申請書( 放款類 ) 、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 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5 年3 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其他約定事項、動用申請書( 放款類) 、授信合約書、連 帶保證書、存證信函及其回執、查詢放款主檔資料等影本及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具狀陳 述因經濟情勢不佳導致生意下滑,最終借無可借才致跳票, 非惡意欠款不還。但現在經濟情勢回溫,也接到來自日本韓 國及越南以及馬來西亞之訂單,請給予還款機會,不要拍賣 房屋云云。經本院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陳稱債務人 發生逾期欠款之際,聲請人皆密切與債務人聯絡告知務必準 期繳納款項並寬限期間已長達數月之久,惟債務人未積極處 理。依規定須先取得本案執行名義,後續是否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則尚待評估,債務人仍得持續與聲請人協商以解決債務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 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 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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