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卓勲
債 務 人 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仟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對
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
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4年2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4年2
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38萬6,000元,約定同年8 月17日清償
並簽發
本票乙紙。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31萬2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微笑
花兒國際有限公司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雖具狀陳稱:其
於105 年10月14日已完成匯款,並提出匯款申請書
云云。
惟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
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
法律關
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
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
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又債務人未依約清償
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不因事後補繳部
分積欠之款項而異,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
上開資料,依
形式上審查,已足
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
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
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
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