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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卓勲 債 務 人 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仟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對 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 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2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4年2 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38萬6,000元,約定同年8 月17日清償 並簽發本票乙紙。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31萬2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微笑 花兒國際有限公司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雖具狀陳稱:其 於105 年10月14日已完成匯款,並提出匯款申請書云云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 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又債務人未依約清償 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不因事後補繳部 分積欠之款項而異,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 形式上審查,已足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 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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