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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芷瑄即林桂敏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認可之更生方案附件一每期可分配分額 第八期履行期限延長至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 期限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更生方案中原訂增加清償之法扣金額,靖 舜公司(即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將該筆款項歸還予伊,造成還款困難, 為此聲請准予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匯款單影本及切結書為證。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以104 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105 年4 月25日 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本院前於1 03年9月18日經本院103年度消債全字第50號民事裁定准予保 全之薪資業經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匯款予債權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債權人亦於申報債權時將該筆 受償債權予以扣抵等情,業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屬,有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9 月21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另債務人到院陳述為 避免之前還款延誤,先向友人借款償還,但目前銀行跟友人 均需還款,有還款困難,有105 年11月17日消債事件筆錄在 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1頁) 。依上說明,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屬有據。斟酌債務人之 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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