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芷瑄即林桂敏
上列
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認可之更生方案附件一每期可分配分額
第八期履行期限延長至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
期限
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
債權不
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更生方案中原訂增加清償之法扣金額,靖
舜公司(即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將該筆款項歸還予伊,造成還款困難,
為此聲請准予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匯款單影本及
切結書為證。
三、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以104 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105 年4 月25日
確定在案,
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次查,本院前於1
03年9月18日經本院103年度消債全字第50號民事裁定准予保
全之薪資業經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匯款予
債權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債權人亦於申報債權時將該筆
受償債權
予以扣抵
等情,業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查核屬實,有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9 月21日民事
陳報狀附卷
可稽。另債務人到院陳述為
避免之前還款延誤,先向友人借款償還,但目前銀行跟友人
均需還款,有還款困難,有105 年11月17日消債事件筆錄
在
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1頁) 。依上說明,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屬有據。
爰斟酌債務人之
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