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380號
聲 請 人 盧祥龍
相 對 人 黃楷崴即黃銘耀
相 對 人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
息,准予
強制執行。
相對人黃楷崴即黃銘耀簽發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民國104 年11月1 日提示後
,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 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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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7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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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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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1月15日 │1,000,000元 │102年11月15日 │104年11月1日 │TH268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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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12月1日 │500,000元 │102年12月1日 │104年11月1日 │TH268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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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1月1日 │500,000元 │103年1月1日 │104年11月1日 │TH268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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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1月10日 │500,000元 │103年1月15日 │104年11月1日 │TH268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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