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松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儒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相 對 人 韓商迪比艾股份有限公司(dbi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Chang-Ho Eom (孔張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韓商迪比艾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毋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提存法施 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 請返還提存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 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22號民事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美金2萬8,533元為擔保金, 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31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 第89號判決勝訴確定,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 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 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聲請人即得逕 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予返還,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