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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群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斌 相 對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及理由二中關於「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 七○四三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 ○五年度存字第七○四三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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