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群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斌
相 對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主文及理由二中關於「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
七○四三號
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
○五年度存字第七○四三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