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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公同共有物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 訴字第313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71 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查,「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詳,此乃提起抗告之必備程 式,聲請人雖因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經當庭諭 知裁定內容而提起抗告,因抗告有理由而經最高法院廢棄原 裁定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為審核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惟該 部分抗告費係屬第二審訴訟費用,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均應由聲請人負擔,已如前述。核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抗告費 亦屬本件裁判費,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且其抗告費用數額1, 000 元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且已由聲請人繳納, 自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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