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何忠雄
相 對 人 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佑
相 對 人 楊健一
上列
當事人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柒仟
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53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855號
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40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12萬2,844元,第二審裁判費468萬4,266元
,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780萬7,1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