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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小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美麗 被上訴人  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4 年度士小字第1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第436 條之2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此觀諸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即明。易言之,上訴狀應就第 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 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 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並為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 起本件上訴,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僅根據被上訴人提供 之照片及片段錄音檔做為證據,並未採納上訴人之說法即逕 自判決,爰依法提起本件上訴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上開理由,無非係就原審所為之事實認定 不服,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就事實如何認定或法律如何適用 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解之字號或 具體內容為何,亦未揭示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即 難認為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末按小額程序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 3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 元,應 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依上開法條併予確定之。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 444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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