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陳文成
訴訟
代理人 陳美麗
被
上訴人 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4 年度士小字第1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小額程
序。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第436 條之2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此
觀諸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即明。
易言之,上訴狀應就第
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
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
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
參照)。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
乃依
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並為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
起本件上訴,
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僅根據被上訴人提供
之照片及片段錄音檔做為證據,並未採納上訴人之說法即逕
自判決,
爰依法提起本件上訴
云云。
三、
經查,上訴人所執
上開理由,無非係就原審所為之事實認定
不服,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就事實如何認定或
法律如何適用
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解之字號或
具體內容為何,亦未揭示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即
難認為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末按小額程序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
3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 元,應
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依上開法條併予確定之。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
444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