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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般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騰機電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 萬1,247 元,應徵裁判費3 萬9,2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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