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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被   告 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官元愷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984元,該裁定且已於105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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