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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滄國 訴訟代理人 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 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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