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訴訟
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滄國
訴訟代理人 史
乃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
具狀請求本院再開
言詞辯論暨調查證據,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
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