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阮滄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6,55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6,4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