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菀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佰柒拾玖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