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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菀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佰柒拾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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