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菀婷 被 上訴人 日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7 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