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菀婷
被
上訴人 日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7 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