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禾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明文
被 告 王薇婷即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為獨資事業,
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是
事業與代表人之人格實屬同一,
爰逕將起訴狀關於被告之記
載更正如
前揭當事人欄所列,
先此敘明。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三、
經查,就本件工程
承攬契約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
兩造間
契約第25條第1 款約定,
乃合意由承攬
標的物所在地(臺北
市○○區○○○路○ 段○○巷○ 號7 樓)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3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