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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與上 訴人即被告均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第 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兩造均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亦均未 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裁定命兩造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均於同年4月25日送達兩造 ,然兩造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 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兩造之上訴自非合 法,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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