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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柒仟伍 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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