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
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