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寬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陸仟參
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