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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丹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1,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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