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預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萬5,00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