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寬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預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萬5,000 元,應徵
裁判費1 萬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