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壹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