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祥宇
被 告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
當事人間專利權
報酬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被告於同年6 月27日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於同年月30日
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係依
兩造簽立之技術開發與智慧財產授權合
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前開合約所生之訴訟業以書面
合
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服務契約第11條約定
可稽,
雖被告公司地址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然因兩造既以書面
合
意管轄法院,即有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之意,且兩造
均為法人團體,締約能力相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顯失公平之情,故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
定之
拘束甚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
,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