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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報酬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宇 被   告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同年6 月27日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於同年月30日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技術開發與智慧財產授權合 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前開合約所生之訴訟業以書面合 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服務契約第11條約定可稽, 雖被告公司地址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然因兩造既以書面合 意管轄法院,即有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之意,且兩造 均為法人團體,締約能力相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顯失公平之情,故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 定之拘束甚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 ,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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