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林映沁
代 理 人 何
乃隆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報債務人名下合作金庫存簿內103 年領取之就保給付來
源並說明有無列入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中。
2.說明債務人於103 年度於翼酷情智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市
場研究有限公司、模範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精實
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明略行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尼爾森行銷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天堂創意整
合行銷有限公司、益普索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建凱整
合行銷有限公司、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性質?
上開工作是否同時兼任?目前是否尚有兼任工作?
3.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是否尚在上毅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任職?如是,其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並提出薪
資明細。
4.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第2次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