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李金城
代 理 人 張繼文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母親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何以認為母親失
智且未予就醫。
2.提出105 年1 月
迄今之電信費繳費收據( 須含使用明細)
。
3.陳報每月工作25,000元之計算方式( 含時薪或日薪、工作
日數、成本支出等) 。
4.105 年8 月30日所提更生
陳報狀聲證5 豪喜科技有限公司
所稱債務人
承攬公司清潔外包臨時工係指由該公司下包予
債務人清潔工作或該公司僅為債務人每月清潔工作來源之
一。
5.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依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所載,債務人
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何以105年8月30日更生陳報狀
陳報未領取?
7.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第二次通知)
8.提出每月交通費2400元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使用之交通工具
之證明。( 第二次通知)
9.提出大金企業社、好印象環保清潔企業社商業登記證及
100 年5 月迄今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第二次通知)
10.說明債務人95年協商之毀諾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第二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