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債 務 人 偕恩得
代 理 人 彭國書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提出103 年8 月起
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從事夜市擺攤清潔工作之雇主出
具之收入證明書,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3.提出偕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翊文企業有限公司出具債務人於
103 、104 年度於該公司確實未領取薪資收入之書面證明文件
。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偕國昌、偕張雪
子、偕夢婷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敬老
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債務人之「
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資料查詢表及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
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
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6.提出
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 年度水、電、瓦斯
、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應受扶養人偕國昌、偕張雪子、偕夢婷103 、104 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提出應受扶養人偕國昌、偕張雪子所有
扶養義務人104 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如何分擔
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
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