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綏遠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
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
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
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經查,聲
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 萬8,525
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述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㈡請補正下列資料: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⑴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
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
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⑵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請提出所有
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
點。請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證券
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及證明文件。
⑤如為
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
權狀影本代之)。
⒉
債權人清冊:
請補正各
債權人之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積欠之本金、
利息、
違約金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
擔保或普通
保證、連帶保證
等情(如設定
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債
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
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
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
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⒊聲請人於102 年度至10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
料,含聲請人於
上開3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年度
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