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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   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   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聲   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 萬8,525   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述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㈡請補正下列資料: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⑴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   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   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⑵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請提出所有   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   點。請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證券   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及證明文件。  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影本代之)。  ⒉債權人清冊:   請補正各債權人之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積欠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普通   保證、連帶保證等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債   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   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   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⒊聲請人於102 年度至10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   料,含聲請人於上開3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年度   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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