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2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 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 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