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裁判費。又
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2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 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
上
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