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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竺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 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提 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 財產價額計算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且 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證明。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及其證明。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如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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