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國弘
訴訟
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鍾凱勳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黃芊雅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政廷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4 年度士簡字第6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5 年5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婚後育有二名子女,
詎料民國104
年4 月間被上訴人下班返家後查看電腦,發現上訴人在訴外
人陳品潔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中與其聊天之訊息
,竟提及兩人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感受及生殖器官大小等
內容,並有多張不雅照片,討論兩人下次見面時要裝戴之情
趣衣物
等情,且依訊息內容,可知上訴人顯然知悉訴外人陳
品潔為有配偶之人,兩人對話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
交行為言語,甚至可研判於104 年2 月間兩人曾發生性行為
。事後,被上訴人透過訴外人陳品潔知悉上訴人
乃知名外商
公司高階主管,擁有一定程度社會地位,然上訴人明知訴外
人陳品潔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男女曖昧關係之婚外情
,此等行為足以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上訴人之行為顯為故意以違背
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
被上訴人基於
婚姻關係而享有之配偶身分
法益且情節重大,
已造成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婚姻關係重大破綻而
難以
維持婚姻之情形,現正協議
離婚,被上訴人亦因發現兩人之
不正常交往,受到嚴重打擊、創痛,不斷尋求心理醫師協助
,透過精神諮商及藥物,方逐漸康復重拾生活,故被上訴人
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之慰撫金,應屬
適當。
㈡、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於104 年2 月23日之對話
記錄,顯示
兩人相約隔日見面,而由訴外人陳品潔手機GPS 記錄,可知
同年月24日訴外人陳品潔確可能在○○週邊用餐後,前往上
訴人家住址,推估自下午2 點40分至4 點停留約2 小時20分
,當日訴外人陳品潔夜間再傳訊息讚揚上訴人之性技巧,又
兩人於104 年4 月2 日以訊息相約隔日見面,而訴外人陳品
潔之手機GPS 記錄顯示其於同年月3 日有前往周遭,同
時比對兩人對話記錄,推估自下午2 點33分至3 點57分停留
約1 小時20分,足見兩人不僅有相約吃飯,更有親暱及
性交
之事實。上訴人
抗辯被上訴人不能過度箝制其個人思想及言
論
云云,
惟縱設上訴人未與訴外人陳品潔發生性關係,然上
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來往顯逾正常男女社交情誼,而不法侵
害被上訴人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行為,上訴人亦須負
損害賠
償責任。又上訴人雖附上多篇訴外人陳品潔個人作品以證明
其有寫作文章等情,然檢視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之對話內
容,就討論情慾文學架構、文章評論、作者背景等等有關文
章寫作之題材不到5 分之1 ,兩人對話內容更涉及上訴人生
殖器尺寸大小、想上床、看A 片、使用
按摩棒、生理期相約
見面、換內褲等與文章寫作毫無關係之內容,是上訴人辯稱
兩人對話內容僅討論文學寫作云云,顯
非實在;況且,兩人
對話內容顯已超越一般男女情誼交往程度,兩人所謂性幻想
、情慾文學討論及隨口說說的閒聊瞎扯等行徑及言語,仍足
以使身為配偶之被上訴人無法容忍,故上訴人所辯實屬
卸責
。且上訴人既能取得被證9 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私密
對話錄音,更
可證明其與訴外人陳品潔交情程度匪淺。
㈢、至於被證1
兩造間之臉書訊息對話內容,係兩造於104 年4
月15日會面,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說詞認為違背常情,不
能接受,會談後上訴人復傳訊息就此事加以討論,當時被上
訴人認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家庭狀況不瞭解且亟欲卸責,
故不願再與上訴人對談,始會告知「你有心幫忙算不錯」、
「但是我覺得不適合,小心越弄越糟,建議你還是早點脫身
好」。另被證9 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之錄音對話內容,
係要求訴外人陳品潔坦承錯誤,並出庭作證以為彌補,並非
上訴人
所稱被上訴人要求訴外人陳品潔說謊作偽證之情形。
並聲明:1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整,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3 、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
執行。
二、上訴人於原審則以:
㈠、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之興趣均係觀賞電影、閱讀文學,且
兩人均長期從事各類(含情慾)之文字創作,上訴人曾於知
名之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監,又為極具專業之文創
工作者,為訴外人陳品潔崇拜之對象,因兩人興趣相投,有
時相互討論文學之內容,最初互動係討論電影「格雷的五十
道陰影」開始,鵝毛筆的主人翁薩德侯爵本係從事色情文學
創作之法國作家,因此兩人討論之文字內容曾有模仿文學著
作中之曖昧情節,亦有討論過翁薩德侯爵之其他如索多瑪城
120 日等諸多作品,均與情慾有關,然實際上兩人並未發生
性行為,詎兩人討論文學內容及分享劇照等,竟遭被上訴人
扭曲為發生性行為故討論性行為感受、生殖器官大小、見面
服裝、不雅照片。查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之對話記錄多為
「無奈表情符號」、「恩」、「到家啦」、「上班」等機械
性回覆,如兩人間果有超出一般友誼之交往,上訴人如此冷
淡回應,實與常理有違。再關於被上訴人以原證2 上訴人與
訴外人陳品潔間對話記錄主張兩人討論做愛感受云云,兩人
對話係因討論格雷的五十道陰影劇情所衍生出來,且自對話
內容至多僅能判斷被上訴人曾抱怨與訴外人陳品潔做愛沒有
感覺、訴外人陳品潔抱怨被上訴人之生殖器尺寸及性能力不
佳,以及訴外人陳品潔幻想上訴人之性器官等情,而性幻想
係快速讓性生活出現色彩之方式,亦是構成個人意識之根本
基礎,故若訴外人陳品潔與上訴人抱怨性生活不協調係不法
侵害配偶權,除係不當限制女性抱怨婚姻之對象外,亦是箝
制上訴人之思想與
言論自由,故難以此論斷上訴人有何侵權
行為。又被上訴人以原證3 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對話記
錄主張兩人討論性器官大小乙節,係訴外人陳品潔要求上訴
人拍一下照片供其與外國人比對長短,則若兩人果有發生性
關係,訴外人陳品潔豈有必要要求上訴人自拍生殖器官以供
比對長短,隨後並由訴外人陳品潔傳送外國人照片連結?
足
徵兩人討論生殖器大小,係遭被上訴人移花接木,且豈有因
訴外人陳品潔對被上訴人生殖器尺寸之批評而致使被上訴人
遭受侵害配偶權之推論?另關於穿著情趣服裝一事,係訴外
人陳品潔傳送自己工作服裝照片,告知衣服破洞,及其與上
訴人討論要穿著何種服裝前往參加派對,相關照片均在其臉
書相簿中,上訴人僅係隨口詢問有無新照片,實際上,兩人
相約用餐不過3 次,其中1 次上訴人甚至因睡過頭而爽約,
如兩人確實有偷情行為,上訴人怎可能對於與訴外人陳品潔
見面一事興趣缺缺甚至忘記?可見上訴人對訴外人陳品潔並
無踰矩行為;復關於訴外人陳品潔稱「上次跟你做完之後,
到現在兩次」、上訴人答「啊!?那是多久了阿?」、訴外
人陳品潔稱「跟你是過年後」、上訴人答「那還好ㄚ,一個
月還有兩次」等對話內容,係上訴人對於訴外人陳品潔所述
之事感到困惑,進而詢問那是多久了,在訴外人陳品潔回覆
後,上訴人才知其所指之事是一個月內與被上訴人發生兩次
性行為,而雖上訴人並未與訴外人陳品潔發生性關係,但因
與其閒聊瞎扯習慣,也不想針對無
稽之談加以回應,故僅就
訴外人陳品潔與被上訴人一個月仍有兩次性行為表示意見,
況過年後之2 月查無任何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相約之對話
,可見訴外人陳品潔
上開所言應是隨口說說,據此臆測兩人
間曾發生性行為,未免速斷,而如過年後係指元旦,訴外人
陳品潔上開所言可能是指103 年12月26日兩人對話內容,然
當時為訴外人陳品潔告知上訴人自己有生理需求,上訴人建
議其自己使用按摩棒,故訴外人陳品潔所謂做,顯係藉由使
用按摩棒並幻想係在為性行為,亦有可能係兩人在臉書上聊
天時曾提及情慾文學,故訴外人陳品潔所謂跟你做,僅為兩
人在臉書、電話中聊天時引用情慾文學中之場景所說之曖昧
話語,目的在於滿足雙方性幻想,上訴人對於相關對話細節
已不復記憶。此外,依上訴人提出之Google路線圖,104 年
2 月24日、同年4 月3 日訴外人陳品潔與上訴人相約在捷運
○○站,之後便到SOGO百貨,2 月24日只有吃中飯,4 月3
日則係下午2 點半碰面,下午3 點多訴外人陳品潔即已離開
去上班,以停留時間即知兩人不可能發生性行為。則,實務
上判斷侵害配偶權之樣態,均係「實際發生
通姦行為」、「
兩人承認有交往及發生性行為」
始足當之,故
本件情形並未
構成配偶權之侵害。
㈡、由上訴人提出被證1 兩造間之臉書訊息對話記錄,可知上訴
人於104 年4 月15日向被上訴人說明未與訴外人陳品潔發生
性行為,被上訴人當時甚至建議上訴人「你有心幫忙算不錯
」、「但是我覺得不適合,小心越弄越糟,建議你還是早點
脫身好」,又自被證9 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之對話錄音
內容,可知被上訴人要求訴外人陳品潔說謊作偽證,顯見被
上訴人明知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並無通姦、相姦、交往
行為,卻仍提起本件訴訟,已屬
權利濫用。另被上訴人提出
其患有憂鬱症之診斷證明書,然其發病原因究係與自身債務
纏身抑或是酒駕被查獲面臨刑責有關?
參酌被上訴人脅迫訴
外人陳品潔作證之對話,其非無可能假裝就診製造相關證據
,故就侵權行為間之相當
因果關係,應由被上訴人舉證
以實
其說。並聲明:1 、被上訴人之訴駁回;2 、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3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及自104 年7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其餘
之訴,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復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即駁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
及其利息
暨訴訟費用部分,因被上訴人未提上訴而確定。上
訴人對於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復聲明:㈠原審判決
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部分,及自104 年7 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有婚姻關係,並育有兩名未成年子
女。
㈡、上訴人知悉訴外人陳品潔為有配偶之人。
五、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交往,已侵害被上訴人
之配偶權,而依侵權行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
六、本院得
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
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
準用之,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
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
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
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
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
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亦著
有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被上訴人
提出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臉書訊息對話104 年1 月21日
內容為:「…0 :45帳號Bosmin Jojo :『…你上次被我打
你忘了,我其中一個生日禮物是打你的屁股』,0 :46帳號
甲(表情符號),1 :00帳號甲:『這樣跟你先生
做不就不刺激了?』,1 :01帳號Bosmin Jojo :『恩,很
久沒做了ㄟ,我想想,從上次跟你做完也沒跟他』,1 :02
帳號甲(表情符號),1 :02帳號Bosmin Jojo :『驚
訝什麼,就是這樣子』…1 :08帳號甲○○:『他下面直徑
到底多少阿?怎麼會覺得鬆?』,1 :09帳號Bosmin Jojo
:『你要我量ㄇ』,1 :09帳號甲○○:『我覺得還好ㄚ』
…1 :10帳號Bosmin Jojo :『對,我就說你很粗』,1 :
12帳號甲○○:『所以感覺比較強烈ㄚ你』…」(原審卷第
11至14頁)、同年4 月2 日及3 日內容為:「…23:57帳號
Bosmin Jojo :『上次跟你做完,之後,到現在兩次』,23
:58帳號甲○○:『阿!?那是多久了阿?』,23:58帳號
Bosmin Jojo :『跟你是過年後,二月』,…0 :02帳號甲
○○:『那麼少做會很想要阿?』,0 :03帳號Bosmin Joj
o :『生理期來之前幾天,會非常想,平常還好』,0 :04
帳號甲○○:『那等你生理期快來再約好了』…0 :13帳號
Bosmin Jojo :『我要脫光抱你』…0 :13帳號Bosmin Joj
o :『因為很久沒看到你脫光,很想看,這理由可以ㄇ』,
0 :14帳號甲○○:『等你很想要阿』…0 :15帳號甲○○
:『等生理期快到的時候吧!』,0 :15帳號Bosmin Jojo
:『不要,我快排卵ㄌ』,0 :22帳號甲○○:『阿你有要
帶上次貼的衣服?』…0 :37帳號甲○○:『女僕裝飾有穿
過?』,0 :38帳號Bosmin Jojo :『恩,對穿給你看過,
我帶護士服那個…』」等語(原審卷第16至21頁)。依前開
對話內容,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妻陳品潔
自承兩人曾發生
性行為外,復提及性行為發生之時間及感受、相約見面、訴
外人陳品潔將
攜帶何服裝前往赴約等情節,再參酌被上訴人
所提出前開兩人臉書訊息對話,以及上訴人自行提出上訴人
與訴外人陳品潔103 年12月26日臉書訊息對話(原審卷第14
2 至144 頁)中,尚有訴外人陳品潔表示喜歡、想念上訴人
,相約上訴人見面,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討論其夫妻性生
活、比較外國人與上訴人性器官、訴外人陳品潔看A 片、上
訴人要訴外人陳品潔使用按摩棒等極為私密親暱之內容。足
認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之交往已逾越一般社會男女交往
之尺度,復曾發生性行為等情,顯已破壞被上訴人與訴外人
陳品潔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
㈡、上訴人雖辯稱其與訴外人陳品潔之對話係閒聊瞎扯,討論之
文字內容有模仿情慾文學著作之曖昧情節及訴外人陳品潔之
性幻想,實際上兩人並未發生性行為云云,並以兩人創作之
文章(原審卷第67頁至第78頁)及前述103 年12月26日上訴
人要求訴外人陳品潔使用按摩棒之臉書對話紀錄(原審卷第
142 頁至第144 頁)為佐。惟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104 年
1 月21日、同年4 月2 日及3 日之臉書訊息對話內容觸及兩
人性行為發生之時間、感受、相約見面、訴外人陳品潔赴約
之服裝,除此以外尚有訴外人陳品潔表示喜歡、想念上訴人
,相約上訴人見面,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討論其夫妻性生
活、比較外國人與上訴人性器官、訴外人陳品潔看A 片、上
訴人要訴外人陳品潔使用按摩棒等極為私密親暱之內容,業
如前述,顯與文章創作
無涉。又依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對
話之內容以觀,上訴人要訴外人陳品潔使用按摩棒乙節,係
兩人互有往來討論訴外人陳品潔之情慾,上訴人多有接續或
回應訴外人陳品潔之話語,並非訴外人陳品潔單方向上訴人
自述其幻想,故上訴人辯稱兩人對話僅係模仿情慾文學著作
之曖昧情節及訴外人陳品潔之性幻想云云,而以此否認兩人
間有發生性行為,亦無可採。
㈢、上訴人復辯稱上訴人前向被上訴人說明未與訴外人陳品潔發
生性行為,被上訴人當時建議上訴人「你有心幫忙算不錯」
、「但是我覺得不適合,小心越弄越糟,建議你還是早點脫
身好」等語,又被上訴人要求訴外人陳品潔說謊作偽證,顯
見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並無通姦、相姦、
交往行為,卻仍提起本件訴訟,顯係權利濫用云云,並提出
兩造104 年4 月14日至16日之臉書訊息對話(原審卷第60至
66頁)及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104 年5 月9 日及10日對
話錄音光碟、譯文(原審卷第184 至189 頁、證物袋)為佐
。惟觀上開兩造104 年4 月14日至16日之臉書訊息對話,僅
在討論雙方如何處理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於
臉書訊息對話過從甚密以及上訴人建議被上訴人如何經營婚
姻等事,通篇未提及被上訴人已了解並確知上訴人與訴外人
陳品潔並無發生性行為之情。再者,依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
潔104 年5 月9 日及10日對話譯文內容,亦僅能得知被上訴
人要求訴外人陳品潔承認外遇並出庭作證,希望上訴人能與
被上訴人和解,而遭訴外人陳品潔否認並拒絕,尚無從證明
被上訴人已確知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並無發生性行為或
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程度,而要求訴外人陳品潔出庭為虛偽
之證述。承上,上訴人以此辯稱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與訴外
人陳品潔間並性行為、交往行為云云,亦難憑採。
㈣、準此,上訴人明知訴外人陳品潔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有逾
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程度之男女曖昧關係及性行為,該等行
為實已攪擾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狀態,造成
渠等婚姻關係之裂痕,破壞被上訴
人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及對於配偶之一方忠誠義務之要
求,
核屬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配偶
身分法益,並致令被上訴人未能與配偶彌補齟齬,再創婚姻
關係之美好和諧,自屬情節重大,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
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按非財產上之損害,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足資參照。本院審酌被上訴人
103 年度收入約00萬餘元,名下有汽車0 輛;上訴人103 年
度收入約00萬餘元,名下有投資0 筆,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佐(原審卷第153 至160 頁),及上
訴人與訴外人陳品潔發生性行為、交往之互動方式及親密程
度、侵害被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等一切情
況,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元,尚
屬適當,應予准許。
㈤、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之
損害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20萬元及
遲延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於法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63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