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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聲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張金花       張慧芳 相 對 人 許佑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 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所為105年度湖簡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抗告人票款債務總計高達新臺幣 (下同)213 萬,而相對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僅有相對 人於美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西公司)及美林傳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林公司)之薪資。然美西公司、美林公 司之董事長均為相對人,相對人上開薪資應屬自行發放,另 相對人雖分別持有美林公司、美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美林工業)97萬6,000 股、25萬2,000 股之股數,然該二家 公司之監察人均為相對人之配偶,且美林工業並無103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則相對人名下之上開3 家公司應 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是抗告人獲全數清償之機會已甚渺茫 ,而原裁定竟准許相對人以50萬元之擔保金即可停止執行, 該擔保金顯然過低而無法保障抗告人之債權。爰依法提起抗 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係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 圍,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 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 第480 號、95年度台抗字第104 號、95年度台抗字第781 號 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各持相對人所簽發面額共213 萬元,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3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司票字第5614號、104 年度司票字第51 65號裁定准許後,抗告人執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 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 字第5309號、105 年度司執字第531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10號強制執行事件並 已併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09號強制執行事件。而相對 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由本院以10 4年度湖簡字第1205號受理在案,而該案尚未確定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則相對人以此為由,聲明願 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309號執行事件 ,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審裁定予以准許,並無違誤 。 ㈡、而抗告人因停止執行程序可能招致之損害,應為延後取得該 金錢債權可能發生之損失,原審業已審酌抗告人聲請執行之 債權數額、本票之法定利率、法院就本案訴訟程序及辦案期 限、抗告人資金運用所受影響、債權受償風險及相關事件移 審、分案等程序上延滯之時間等因素,並於裁定理由欄內詳 載其計算式,而認相對人供擔保50萬元,方得停止執行程序 ,經核亦無違誤。況擔保金額之多寡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 圍,而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是抗告人主張原審酌定之擔 保金過低云云,要無可取。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 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 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 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持票人 │ │號│(民國) │(新臺幣)│ │ │ │ ├─┼───────┼─────┼───────┼─────┼────┤ │1 │104 年3 月18日│80萬 │104 年9月10日 │TH0000000 │張慧芳 │ ├─┼───────┼─────┼───────┼─────┼────┤ │2 │104 年3 月18日│53萬 │104 年9月10日 │TH0000000 │張金花 │ ├─┼───────┼─────┼───────┼─────┼────┤ │3 │104 年3 月18日│80萬 │104 年9月10日 │TH0000000 │張金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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