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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忠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麗蘭、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間就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148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九號損害賠償事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8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04 年12月17日之開庭筆錄與法庭實際活動不符,且因 聲請人另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相對人華夏汽車交通 有限公司尚在進行刑事案件程序,而有需要確認,爰聲請准 予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89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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