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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蔣明心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5年 度勞訴字第1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證人之證詞內容及筆錄是否有疏漏 ,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 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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