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蔣明心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5年
度
勞訴字第16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
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確
認證人之證詞內容及筆錄是否有疏漏
,以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
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