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君瑋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1363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三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及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第一審及第二審所提出之證據及主
張不同,而有違反
禁反言原則之情事,為明瞭
本件是否有再
審或另行起訴之事由,
爰聲請准予交付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6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