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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君瑋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136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三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及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第一審及第二審所提出之證據及主 張不同,而有違反禁反言原則之情事,為明瞭本件是否有再 審或另行起訴之事由,爰聲請准予交付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6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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