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詹盛淵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
付獎金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61 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 元,
惟依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
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
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