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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詹盛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 付獎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61 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 元,惟依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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