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萬興
被 告 高采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利益返還
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53,2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