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勝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心慧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壹佰
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