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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心慧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壹佰 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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