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泰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坤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應繳
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肆佰伍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