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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泰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肆佰伍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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