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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清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叁拾叁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 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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