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河清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藍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叁拾叁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
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