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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葉秋菊       陳碧麗       梁鳳株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   告 桃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剛 訴訟代理人 鄭政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8,219 元(計算 式:447971+601237+739011=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721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20,120 元(計算式:41650+60130+18340 =120120)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 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0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 00×18721×1/2=18092,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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