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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 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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