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源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
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