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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被   告 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4,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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