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巍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久榮
原 告 東滬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榮
被 告 陳信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貳
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計算式:3,837,370 元+2,089,823 元)
,應繳
裁判費伍萬玖仟柒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貳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