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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娟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以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佰 零叁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 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捌 拾玖元、以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返回原告何明昌新臺幣肆拾 萬元,揆諸上揭規定,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柒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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