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MARK TUCKER INC.
法定
代理人 SETH SCHWINGER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風製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0,069元(即
按原
告支付命令聲請之日,即民國105 年10月17日中央銀行新臺
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77 折算。計算式:美金
0000000.37×31.77=0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387,4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86,996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