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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MARK TUCKER INC. 法定代理人 SETH SCHWINGER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風製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0,069元(即按原   告支付命令聲請之日,即民國105 年10月17日中央銀行新臺   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77 折算。計算式:美金   0000000.37×31.77=0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87,4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86,996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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