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陳建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意興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前段均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預告
期間工資新臺幣貳萬壹仟叁
佰叁拾叁元、特休假7 日工資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應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1/2 。故本件訴之聲明前段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元【計算式:1000-(21333 +7467)/5
2800×1000×1/2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後段關
於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柒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