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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陳建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興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前段均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惟其中原告請求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貳萬壹仟叁 佰叁拾叁元、特休假7 日工資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應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1/2 。故本件訴之聲明前段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元【計算式:1000-(21333 +7467)/5 2800×1000×1/2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後段關 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柒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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