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 告 張朝政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水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88 元(計算式詳如
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日為民國105 年1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收盤價為32.03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71,288 元(計算
式:32.032×45,931.82 =1,471,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