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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   告 張朝政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88 元(計算式詳如 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日為民國105 年1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收盤價為32.03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71,288 元(計算 式:32.032×45,931.82 =1,471,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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