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天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
柒仟零玖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計算
式:217, 090x32.177 《即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訴時臺
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6,985,305 (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